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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文单位:国务院 发文时间:1961-3-4 生效日期:1961-3-4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,一切具有历史、艺术、科学价值的文物,都由国家保护,不得破坏和擅自运往国外。各级人民委员会对于所辖境内的文物负有保护责任。一切现在地下遗存的文物,都属于国家所有。 第二条 国家保护的文物的范围如下: (一) 与重大历史事件、革命运动和重要人物有关的、具有纪念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、遗址、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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